化肥生产企业账务处理方法-河北菇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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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里,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因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纳税差异,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纳税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一般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
(2)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有些收人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时间与计人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一般发生在某一时期,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企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来进行会计核算。
(1)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人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
期末应将“所得税”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所得税”科目无余额?
采用应付税款法时,由于差异不在报表项目中反映,因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上加以说明,列示差异原因、差异金额及对当期应纳所得税的影响!
(2)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加以反映?
单永久性差异依然在产生的当期确认为所得税或递减所得税费用?
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限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后需调整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①递延法。
按照规定,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

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D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所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按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所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
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
如为贷方余额,借记“递延税款”,贷记“所得税”?
②债务法?
按照具体情况,企业也可采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
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税款进行调整。
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照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

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其账务处理结构是相同的。
但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会计处理的结果不完全相同?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核销单抬头是该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核销单抬头是外贸企业,因为是外贸企业报关收汇,将来也是这个外贸企业去核销!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是说明这个企业可以自行进出口货物,如果没有,就需要寻找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在银行付汇收汇,在海关自行进关出关。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某企业为酒类生产企业,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购货方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税务风险,如何进行正确的操作。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贵公司为促进销售,给予销售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显然属于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须根据既定目标才能给予。
贵公司取得购货方开具各类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该项税务处理存在以下税务风险:1、销售返利不能冲减销售额,增加增值税负担;

贵公司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而贵公司取得的“返利”服务业发票由购货方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
因此,贵公司给予购货方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贵公司的增值税负担;
2、购货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开具服务业发票,应该以存在应税劳务为前提,但实际并不存在劳务,开具发票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贵公司存在该类销售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二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这种情形也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三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
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建议贵公司对于销售返利,直接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同时购货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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